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简称“宁职学生会”,英文译名为“Ningxia Polytechnic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NXPSU”),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性质为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广大同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
基本任务为:
(一)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做好党政部门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要求和意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树立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六条 本会聘请院团委老师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注: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学校规章,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的领导,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三)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召集。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提出要求,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上级学联和学校党委批准。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5.征集、汇总提案,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呼请;
6.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7.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学生人数的1%—2%确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名额分配要覆盖各院系、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生会组织备案。
(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有代表与反映会员意见并向会员汇报其履行代表责任的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2.有对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3.有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列席本会其他会议的权利;
4.有依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有关机构提出询问的权利;
5.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有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二)学代会代表若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不称职的情况时,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宁职学委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二)院学生会主席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院学生会主席递补。
(三)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席团出现空缺时,推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3.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4.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5.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免委员;
6.筹备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推选候选人;
7.批准各学院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8.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由一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其中主席团成员5人,工作部门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人。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遴选要求: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遴选要求:
(一)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院系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第十九条 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院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条 坚持从严治会:
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团委报告。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述职评议制度: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学生会
(一)二级学院(系)学生会由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一年一次。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必须报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批准;
(二)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在各二级学院(系)党总支、校学生会领导和各二级学院(系)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机构设置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各部门相对应,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下,经各学院党委、校学生会同意可变通处置;
(四)各二级学院(系)学生会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必须报校学生会批准。各学院学生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干部变动必须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学生会的组织,班委会由本班全体同学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学年选举一次;
(二)学生会对班委会的领导通过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指导实现;
(三)班委会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本班工作,及时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服务本班学生;
(四)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并根据院学生会各部门设立相应的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